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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代理服务规范(试行)

来源: 时间:2015-12-30 作者: 浏览量: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
《江西省人事代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管理与服务,规范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完善人事代理服务体系,现将《江西省人事代理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件主动公开)
2013年9月29日       
 
江西省人事代理服务规范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人事代理服务管理体系,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和我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提供的档案管理、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下统称人事代理)等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基本要求。
二、服务对象和内容
(一)服务对象
本规范所指的流动人员和人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指: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7.各类性质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8.军队和武警部队聘用的文职人员。
9.各行业单位因转制、兼并、关停、破产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10.其它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二)服务内容
本规范所指的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的内容是指:
1.人事档案转入、转出及原有人事关系接转。
2.单位、个人档案委托代管及人事代理。
3.档案管理和查、借阅。
4.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存档人员工龄审核、档案工资核定、调整。
5.人事档案补充材料接收。
6.档案托管人员集体户口挂靠、迁出手续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7.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技术等级申报。
8.辞职、辞退人员身份审定及存档人员身份确认。
9.按相关政策规定代办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0.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管理。
11.存档人员年度业绩考核登记。
12.出具各类政审、证明和鉴定。
13.协助办理存档人员退休审批。
14.提供人事政策法规和业务咨询。
存档三
15.其它政策规定的人事代理服务。
三、人事代理服务形式
人事代理服务分为个人委托和单位委托代理两种形式。
(一)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委托人事代理人员持身份证、毕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事代理服务。
(二)单位委托人事代理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提供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合法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复印件(留存),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留存)。
2.填写《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情况登记表》、签订《单位人事代理合同书》,办理代理单位登记、开户手续。
3.出示单位盖章和个人签名的《转入单位人事代理登记表》,参照本规范第四条(档案接收流程和要求)办理单位聘用人员档案接收及代理手续。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双方协议内容为代理单位提供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
四、档案接收流程和要求
(一)已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
已就业人员档案是指已参加社会工作,以各种方式离开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档案在原工作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档案。已就业人员档案按照以下程序接收:
1.单位或个人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原单位同意流动的材料(如同意调出函、签署意见的流动审批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自动离职或除名等相关材料),申请调档。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部门(县(团)级及以上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批授予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开具《调档函》。
3.个人持《调档函》回档案管理单位调档。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收档案后,查验档案的密封状况,审核档案材料真实、齐全情况,存档人员填写《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并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办理档案代理手续。
5.按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用。
档案中应包括以下材料:(1)就业通知书、录用、录取、招工、招干、安置、吸收、入伍等手续完备的入职审批材料;(2)转正、定级及档案工资套改和晋升晋级材料;(3)学籍材料;(4)用工期间的任职、考核、鉴定与奖惩材料;(5)档案转出单位出具的行政和工资介绍信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自谋职业协议、身份置换协议等相应材料。如转来的档案内缺少以上材料,应要求存档人员补齐后再受理。
(二)大中专毕业生档案的接收
大中专毕业生档案按照以下程序接收:
1.签订《就业协议书》。单位或毕业生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盖章或索取《毕业生人事代理接收函》。
2.上交《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生人事代理接收函》交学校就业部门审核。如需挂靠户口、转入党组织关系,由毕业生向学校提交申请。
3.领取《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按学校规定领取《就业报到证》,需落户的开出《户口迁移证》,需转入党员组织关系的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4.报到。档案转递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后,单位或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所需材料报到,填写《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并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办理档案代理及户口和组织关系挂靠手续。
5.缴费。按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
办理大专中毕业生档案接收手续需注意以下事项:(1)历届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接收,由单位或毕业生持已派回原籍的《就业报到证》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毕业生人事代理接收函》,再到教育就业指导部门申请派签、转档。报到代理程序亦同。(2)毕业生档案中应包括:中招或高招材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和就业报到通知书等。(3)外省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需到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备案,再凭报到备案后的《就业报到证》办理人事代理手续。(4)外省院校毕业生如系外省生源,离校前需向学校招生就业部门索取一份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学校加盖公章,用于报到备案使用)。(5)《就业报到证》非签发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代理单位的档案,不得接收。(6)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就业报到证》签发时间(改派的按改派时间)核定参加工作时间,不得提前。
(三)国家承认的非统招学籍人员档案的接收
国家承认的非统招学籍人员档案按照以下程序接收:
1.单位或个人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申请人的学籍档案、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书(国家教育部学信网查询打印件或相关认证机构认证)、户口、身份证、劳动合同、用工证明等材料。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提交材料真伪及是否有正式人事档案等情况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填写《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并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办理档案代理手续(此类人员存档不涉及身份认定、转正定级、工龄计算和档案工资核定);如有工龄计算要求可申请填写《非在职毕业生就业登记表》,办理非在职就业登记手续和档案代理手续(赣人发〔2003〕175号)。
4.按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
非统招学籍档案的接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高中毕业后未考取统招的技校或大中专院校且毕业;(2)未办理经原劳动部门备案的招工手续并安置工作;(3)未服兵役;(4)其它无正式人事档案情况。严禁凭正式人事档案的部分组成材料按此类人员存档。
(四)留学回国人员档案的接收
留学回国人员档案按照以下程序接收:
1.单位或个人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初、高中及以上学历学籍材料和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认证材料。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审查合格,填写《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并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办理档案代理手续。
4.按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
5.在省内就业的,存档人员可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就业报到证》(此报到证与国内统招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备同等效力)。
6.留学前在国内有就业手续的,学历认证材料应作为补充材料归入原档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凭学历认证材料重新建档。
五、档案转出流程和要求
(一)档案转出程序
档案按照以下程序转出:
1.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调档函》原件,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调档。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调档材料并核实存档信息。
3.个人填写《流动人员转档、调出审核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统一为A4纸型)办理转档手续,档案密封盖章后填写《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登记表》并交调档申请人签字,根据《调档函》要求或通过机要邮寄转递(单纯存档者办结)。
4.个人凭人社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调动通知或入学、录用、入伍通知等材料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转出人事关系(《行政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
5.个人持介绍信至调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二)转档注意事项
转档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个人如委托他人办理转档手续,受委托人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
2.存档人员如办理了户口和党组织关系挂靠,转档前或转档时应迁出户口、转出组织关系;有其它代理服务的亦应终止。
3.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办理非在职就业登记的非统招院校毕业生、申请了《就业报到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一年见习期已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再办理转档手续。
4.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档案转出,应先提交单位盖章和个人签名的《转出单位人事代理登记表》,再办理转档手续。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转出档案时应认真核对档案材料,确保完整齐全,全部一次性转出。
6.调档单位收到档案后及时将“档案回执”寄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调出一个月后没有收到回执,应查询确认对方是否收到档案。
7.转档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将《调档函》、调动通知原件,入学、录用、入伍通知材料复印件,原档案转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具的人事关系转移介绍信原件或解除劳动关系材料复印件,档案转递通知单存根联等材料留存,汇总整理后入库保管,以备查询。
六、档案管理流程与要求
(一)档案出、入库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天接收的档案必须及时办理入库交接与登记手续,严禁档案在库房外过夜。档案出入库房提供利用时,应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档案出入库登记表》。
(二)档案材料收集与整理
1档案材料收集
档案按照以下程序收集整理:
(1)收集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收集要求。①主动加强与存档人员或其所在单位联系,督促及时补充材料,充实档案内容。②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材料形成单位补送或补办手续。③实行收集登记制度。对所有审核合格的档案补充材料,收集时都要履行签收登记手续,填写《档案补充材料收集登记表》。
(3)材料要求。①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②归档材料应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③归档材料的字迹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应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④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特殊情况需用证书、证件等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
(4)归档要求。归档材料收集后,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2.档案材料整理
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整理工作。
(1)整理要求。要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练、实用的要求。
(2)材料鉴别。对归入档案的材料要审核是否齐全完整、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并根据材料的内容和用途判定其保存价值,确定是否属于档案内容,对不属于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退回材料形成单位,不装订进档。
(3)材料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学绩、培训、专业职称和技术等级情况等材料;
第五类:政审材料;
第六类:加入党团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
第八类: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
第九类: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4)材料的排序与编目。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按照材料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编写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
(5)复制与加工。材料载体变质、字迹褪色不清或破损时,应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裱糊等方法进行加工。复制材料要核对无误,并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档案中原有小于A4纸型且已按照要求装订的档案材料,不需要重新裱糊。
(6)材料装订。装订前应将材料上的大头针、订书钉等金属物拆除。然后理齐全卷材料,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装订孔,装订成卷。A4纸型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目录按照靠左下对齐的方式打3孔装订,中间孔距上、下孔(从孔中心算起)83mm,下孔距材料底边54mm,孔中心距左边沿12mm,孔直径为5mm。档案中原有小于A4纸型且已按照要求装订的档案材料,不需要重新打孔。
(7)验收入库。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三)档案保管与保护
档案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保管与保护:
1保管的基本要求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建设坚固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或档案密集架。档案库、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应分别设置,做到“三室分离”。
(2)应配置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档案整理装订、安全防护等设备。
(3)要建立档案库房的档案出入库制度、卫生安全制度、工作交接制度和档案排放查找方法。
(4)库存档案应采取分类管理。对死亡人员档案、无主档案、长期出国人员档案等要分别登记管理。
2保护的基本要求
(1)防火要求。档案库房应远离食堂、汽车库房等消防重点目标;应安装避雷针、火灾报警器和消防灭火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消防安全知识。严禁在库房内吸烟、设置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杂物。
(2)防潮要求。库房内应安装温度、湿度记录仪器等设备,库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
(3)防蛀要求。裱糊档案材料应使用化学浆糊。库房内不得存放食品和易霉物品。要定期施放驱虫药剂和使用防腐防虫物品。
(4)防盗要求。库房要安装防盗门窗、防盗报警装置和监控设备。档案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要检查门窗关闭情况。
(5)防光要求。库房宜选用白炽灯照明。如采用荧光灯照明时,需有紫外线过滤措施。库房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应避免阳光直射档案。有外窗时应配有窗帘等遮阳措施。
(6)防高温要求。库房应配备排风扇、空调等通风降温设备,温度应控制在14 ℃-24 ℃。
(四)档案的查借阅
1查阅档案范围
(1)公安、检察、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2)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党(团)、参军、出国等工作需要可跨单位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3)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
2查阅要求
(1)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两名或以上)持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件查阅。
(2)查阅档案应在阅档室或指定的地方。
(3)查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4)需要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对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5)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或拍摄。复制的材料由档案管理部门注明出处和日期,并盖章。
3查借阅的程序
(1)查阅者应持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查阅时还应提供被查阅者签名的同意函。
(2)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查阅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填写《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登记表》,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档案材料。
(3)查阅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被查阅档案归库,并将查阅人所持的介绍信、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
(4)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确实需要借用档案的,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档案借用手续。
(五)制度与队伍建设、监督与处罚
1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与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队伍建设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责任心强、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对档案管理与服务从业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保持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3监督与处罚
(1)加强工作队伍的监督与管理,杜绝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材料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服务。
(2)对因擅自涂改、撤销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材料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人事代理服务流程和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逐步完善服务职能,丰富包括户口挂靠与计生服务、职称(技术等级)申报、流动党员管理、社会保险代办等在内的人事代理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广大人事代理人员和代理单位的服务需求。
(一)户口挂靠与计划生育服务
1户口接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在辖区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专户。
(1)户口接收对象。一般为应、历届毕业生户口和人才引进人员户口两种。
(2)户口接收条件与所需材料。符合当地公安和人社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个人档案委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事代理,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具体条件与落户所需材料以当地市、县公安部门的《户口办理规范》为准。
(3)办理程序。挂户申请人按当地户籍规范要求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所需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出具《户口接收证明》,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个人向辖区派出所申请落户、办理身份证。集体户口页由派出所返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集中管理。个人使用户口,需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户口借用手续。
(4)户口挂靠人员注意事项。①户口或身份证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②挂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加强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联系,如变更单位、住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相应登记备案手续。③档案及人事关系转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时,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④根据公安、人社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有关事项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
2户口迁出
户口挂靠人员需迁出户口,按公安部门规定和要求办理。迁移程序一般如下:
(1)代理人员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借出户口。
(2)到辖区派出所申请《户籍证明》。
(3)至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4)持户口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辖区派出所迁户,出具《户口迁移证》。
(5)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6)代理人员户口迁出后,档案如无单位接收且代理人员有需求,可继续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
3计划生育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政策法规,为户口挂靠人员的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才流动计划生育情况调查等相关证件及事务的办理提供服务,办理程序与所需材料以当地卫生和计生部门规定为准。
(二)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技术等级申报
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我省政策法规的要求,按由低到高的资格晋升顺序受理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和技术等级的申报、晋升服务,并分类别和专业系列逐级申报评定。
1服务对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且符合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任职资格条件的档案代理人员。
2取得方式
职称申报分为考核认定取得和评委会评审取得两种。以考代评专业系列参加考试取得,不得通过认定或评审取得。
3执行政策
(1)考核认定。《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30号)。
(2)评委会评审。初级: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6〕9号);中、高级: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47号)。
(3)其它相关政策。如新的职称(技术等级)政策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4申报程序
(1)单位或个人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核实其工作(含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性质、学历和所学专业等情况后,按符合情况发放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相关表格和材料。
(3)个人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准备好相关送审材料;工作单位如实审核、签署申报意见并盖章。
(4)个人提交表格及相关送审材料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缴纳相关费用,受理申报材料。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自身职能权限,根据申报材料类别和专业系列及时做好申报认定和评审工作。
(6)认定或评审工作结束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资格证书、通知领证和材料返还等工作。
(7)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申报单位汇总到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打印。
(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身份审定
根据人调发〔1990〕19号、人调发〔1991〕14号及人调发〔1992〕18号等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辞退后,其档案应转入同级的政府人社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转入时,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到场并办理委托存档手续),辞职、辞退人员一内年找到接收单位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身份审定手续;一年内未找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1审定对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
2审定条件
(1)档案在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
(2)辞职、辞退之日起一年内找到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三资企业性质单位。
(3)接收单位出具的《工作接收函》(出具时间需是辞职、辞退之日起一年内)。
3审定程序
(1)辞职、辞退人员向新工作单位申请《工作接收函》。
(2)持《工作接收函》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干部身份审定。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档案记载及提交材料情况进行审定。
(4)审定合格,出具《辞职(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入档。
(四)身份确认
1确认对象
档案中原身份为全民所有制录(聘)用干部的人员;辞职或被辞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统招大中专毕业生;申请了《就业报到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军队转业军官。
2确认程序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对存档人员的干部身份进行审核并确认:
(1)市(地)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录用的全民所有制干部。
(2)市(地)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全民所有制聘用制干部。
(3)见习期满一年的统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毕业生报到证为准)和申请了《就业报到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符合保留干部身份规定条件并办理了干部身份审定手续的人员。
(5)军队转业(退役)的排以上军官(不含士官)。
受开除处分(含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不再对其原干部身份进行确定。   
(五)流动党员管理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设立流动党员管理支部,按组织程序要求接、转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收缴、管理并合理使用党费;开展符合流动党员特点的组织活动;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接收流动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条件成熟,可报请上级组织部门在代理单位中设立党支部,接受进步青年的入党要求,积极开展社会流动人员的党员发展工作。
(六)社会保险代办
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与业务操作要求,为代理人员与代理单位提供社会保险代办服务。
(七)转正定级
1受理对象
毕业后档案随就业报到证直接转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工作见习期满一年的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已办理非在职就业登记及档案代理手续,工作见习期满一年的国家承认学历非统招大中专毕业生;申请了《就业报到证》及档案代理手续,工作见习期满一年的留学回国人员。
2办理流程
(1)个人或单位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并填写《江西省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审批表》(以下简称“转正定级表”)。
(2)用人单位在转正定级表内填写“转正定级考核情况”,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3)提交表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审批机关意见”栏签注“考核合格,同意转正”字样并盖章。
(4)表格归入本人档案。
(八)档案工资核定
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照本地事业单位各时段的工资改革方案和存档人员的档案记载情况,为代理人员提供档案工资核定服务,并将相应的套改和晋升、晋级表格入档。对未办理非在职就业登记手续的非统招学籍存档人员、未申请《就业报到证》的留学回国存档人员和单纯存档人员,不核定档案工资。
九)年度业绩考核登记
1受理范围
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档案代理人员(已退休人员除外)。
2办理流程?
(1)代理人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年度业绩考核登记表》。
(2)个人进行工作小结并填写《年度业绩考核登记表》。
(3)用人单位根据被考核人的小结和平时表现确定考核等次意见,并在年《度度业绩考核登记表》上加盖单位印章。
(4)提交《年度业绩考核登记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归档。
3相关说明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等次由用人单位如实确定。
(十)政审、证明和鉴定出具
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根据代理人员的需求,出具《档案存放证明》;依据档案记载情况提供政审、鉴定;依据代理服务具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出具各类相应证明。档案内如无现实鉴定记载的,代理人员应补齐后再申请出具现实表现鉴定或证明。
(十一)协助办理退休审批
人事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根据当地社保机构退休审批要求及程序协助人事代理人员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做好送档审查和相关表格盖章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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