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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政府补贴职业培训 定点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1-05 作者: 浏览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工程事务管理局,各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精神,为统筹做好全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工作,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现将开展2018年度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自愿承担市直、县(区)职业培训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辖区内各级各类具备职业培训能力的各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有培训需求和培训能力的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实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经行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类就业训练中心、职教中心、公共实训中心均可申请职业培训定点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质。其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项目应为其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并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培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具有认定批准文件;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管理较规范,培训质量较好,且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无违规培训记录;

(四)符合培训项目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萍乡市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报书(一式两份,见附件);

(三)办学相关审批文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须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管理人员和所有专、兼职教师人员花名册及资格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师资培训证书的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证书复印件);

(六)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备、设施的清单,所申请培训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七)近三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应包含培训后就业率、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和企业开展合作、就业服务等主要佐证材料;

(八)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定点资格确认的机构)。

四、申报和认定结果公布时间

申报时间:在12月1日至12月30日;

公布时间: 1月30日之前在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pxldbz.gov.cn/公布当年度承担政府补贴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结果。

五、申报办法

(一)省、市直的职业培训机构申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申报、审核、认定。

(二)县(区)的职业培训机构申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县(区)下发文件认定后,在1月10号之前将认定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组织认定

(一)认定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组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认定的培训机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评定办法:由评审组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场所、教学实训设施设备、机构负责人素质、师资队伍、教学计划等项目进行评估,经综合评估后给予审定。

 

 

 

 

                             2017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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